没有签定“竞业限制”的约定,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1、不属于。
2、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是指人。
——(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有三个方面的限制,第一,信息不为公众所知。第二,信息具有经济价值。第三,信息已被采取保密措施。“已经采取保密措施”的含义是指权利人事实上已经建立了保密制度、订立了保密协议以及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我的补充: 2012-09-21 15:16
——而竞业限制是不能从事于本行业相关的行业。
1、没有签订竞业限制不是解除合同的理由。泄露商业秘密才是解除合同的理由。
2、你提到的价格及供货商对于商业企业来讲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
单位的做法不合法。
单位涉嫌违法,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