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为什么不同意我追诉第三人?
法院做法是有道理的。因为合作社是法人单位,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而合作社的出资人(即你讲的合伙人)是合作社(法人)的股东,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单位)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股东不按章程出资,或对公司有侵害等违法行为,是不能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所以,在现阶段的诉讼中,追加股东作为被告是没有道理的。只有在进一步审理中发现了或取得了股东违法行为的证据后,才能将其追加为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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