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县法院将古某的三个儿子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正确?为什么?
县法院将古某的三个儿子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正确?为什么? 秦某生前在某县有房屋一栋,秦有子女二个,儿子陈生在外地工作,女儿陈雨一直与母亲同住,1978年陈雨同古某结婚后仍同母亲住在一起,陈雨和古某结婚后生育三个儿子,1993年陈雨因工伤死亡,古某父子仍同秦某住在一起生活,并尽了赡养义务,直至2004年3月秦某去世,秦某去世后古某仍住在秦某房子里,此时,陈生要求古某父子腾出房子,由自己一人继承母亲遗产,遭到古某反对,陈生便以古某为被告,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法院受理此案后,考虑到此案与古某的三个儿子有关,将其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Gerani……(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2-04-07 1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