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民事

县法院将古某的三个儿子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正确?为什么?

县法院将古某的三个儿子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正确?为什么? 秦某生前在某县有房屋一栋,秦有子女二个,儿子陈生在外地工作,女儿陈雨一直与母亲同住,1978年陈雨同古某结婚后仍同母亲住在一起,陈雨和古某结婚后生育三个儿子,1993年陈雨因工伤死亡,古某父子仍同秦某住在一起生活,并尽了赡养义务,直至2004年3月秦某去世,秦某去世后古某仍住在秦某房子里,此时,陈生要求古某父子腾出房子,由自己一人继承母亲遗产,遭到古某反对,陈生便以古某为被告,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法院受理此案后,考虑到此案与古某的三个儿子有关,将其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Gerani……(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2-04-07 11:59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