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为什么不同意我提出的重新鉴定的申请
法律解答意见如下:
法院的做法是完全合法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中原告的伤残鉴定属于其自行委托鉴定,咨询者应当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
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本案中咨询者并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而是在二审期间提出要求重新鉴定,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
依据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而,法院驳回你的申请于法有据!
因为你在一审已经认可了鉴定结论,现在你要推翻自己的认可,法院当然可以不同意你重新鉴定。
合法。
法院没有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