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追补被恶意克扣的加班工资
追补被恶意克扣的加班工资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2200元/月(每天8小时每周5天),但是公司在计算加班工资时按照900底薪来计算计算加班费。公司从2002年9月年至2012年1月一直按照这种方法计算支付加班工资。公司从2012年2月开始在员工的要求下才开始按照月工资2200元/月作为基数来计算加班工资,现在该公司计划转移至越南,公司员工要求公司补发2002年9月年至2012年1月被克扣的加班费。但是公司只同意补发1.5年被克扣的加班工资。现在特咨询员工的要求是否合理?公司的补发标准是参照什么法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xiongw……(江西-南昌市)
提问时间:2012-09-14 1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