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赔偿
劳动争议赔偿 本人, 女, 42岁, 2005年4月应聘了某公司收银员,在该公司做收银工作至今;期间公司从未与我签署劳动合同,现公司单方面调整我去员工餐厅工作,被我拒绝,我提出不要我收银,可以解聘我,但该公司通知我去餐厅工作,如三日内不去,将以自动离职处理。我在该公司连续工作了五年零一个月的收银,公司从未为我缴纳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也只缴了九个月。现我想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是否要支付我一定的经济补偿。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肖汉跃(江西-赣州)
提问时间:2010-05-07 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