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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跟跟公司协商无果后,员工

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跟跟公司协商无果后,员工 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跟跟公司协商无果后,员工被迫离职私自带走手写签到考勤原件、员工签字的文件资料原件, 离职后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被带走的考勤原件及员工签有字的文件原件,在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上是否合法?属不属于非法证据?有没有证据效力?谢谢谢解答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零下一度(上海-黄浦区)
提问时间:2017-09-12 10:33
已有13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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