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醉酒驾车致一人重伤逃逸全部责任。是否可以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醉酒驾车致一人重伤逃逸全部责任。是否可以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我母亲于2006年12月30日遭遇车祸。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如下:肇事者醉酒驾车撞人后弃车逃逸,于12月31日自首,负事故全部责任。法医鉴定如下:1、颜面部和骨盆两处九级伤残;2、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因为肇事者与交警熟悉,交警没有履行职责追究刑事责任,只是通过调解赔偿了除精神损害以外的费用。警方在调解时明显偏向肇事方,压低数额,还半威胁着说“就算法院判了,我说没钱你能怎么样”,我当时怕拿不到钱只能接受调解。我现在是否可以:(1)向法院刑事自诉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2)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判决交警队履行职责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3)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交警队行政不作为?(4)或者有没有其他的途径追究交警队与肇事者的责任?
请问专业人士,构成交通肇事罪,有逃逸情节是不是要判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适不适用缓刑 ?谢谢
肇事者完全有赔偿能力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wjpla(宁夏-银川)
提问时间:2008-12-01 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