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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被告单位伪造劳动者签名的单据作证据

被告单位伪造劳动者签名的单据作证据 仲裁时,被告单位用铅笔伪造劳动者签名工资奖金的复印单据作证据,原告首次发现被告的卑劣手段,当场不认可。
一审时,对该份证据原告要求看原件,被告谎称找不到了。10天前原告刚收到被告的一审复印证据(全部相同),开庭说没了,八成是心虚了。
原告提供的盖有单位公章的证据,被告不认可。法官却说要原告想法子拿到盖有单位公章的证据原件(谈何容易),并说“谁主张谁举证嘛”,法庭不会去核查的,意思是将会对原告不利判决。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管理掌握的劳资档案,应由单位举证的。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iwy28(上海-浦东新区)
提问时间:2017-08-10 21:53
已有5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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