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劳动问题
劳动问题 我2012年7月18日进入公司上班,职位是驾驶员,与公司签订了临时用工协议,协议时间是1年,该协议上没有说明上班时间,而且该协议上写明了社会保险自己购买(公司一律不承担相关费用),并且交了10000元整的安全生产保障金,若双方提前解约,需支付2000元的违约费,和每个月400的技能熟练费。
现在我的疑惑是,一:我于2012年8月14日提出辞职(我希望立刻离职)公司说现在没人换我的岗位,按程序要我工作到提出辞职的1个月后才能离职。二:我每天的上班时间都在12小时,上三天休息一天,这样合不合法。三:社会保险公司不买合不合法。四:安全生产保障金是否合法。五:若是我现在即刻离职需不需要支付公司的2000元违约费和400元的技能熟练费。六:《民法通则》里的第六章第二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上面第五条违反了吗?
若是这样适用民法还是适用劳动合同法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n907(云南-昆明)
提问时间:2012-08-15 2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