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劳动纠纷

劳动问题

劳动问题 我2012年7月18日进入公司上班,职位是驾驶员,与公司签订了临时用工协议,协议时间是1年,该协议上没有说明上班时间,而且该协议上写明了社会保险自己购买(公司一律不承担相关费用),并且交了10000元整的安全生产保障金,若双方提前解约,需支付2000元的违约费,和每个月400的技能熟练费。

现在我的疑惑是,一:我于2012年8月14日提出辞职(我希望立刻离职)公司说现在没人换我的岗位,按程序要我工作到提出辞职的1个月后才能离职。二:我每天的上班时间都在12小时,上三天休息一天,这样合不合法。三:社会保险公司不买合不合法。四:安全生产保障金是否合法。五:若是我现在即刻离职需不需要支付公司的2000元违约费和400元的技能熟练费。六:《民法通则》里的第六章第二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上面第五条违反了吗?
若是这样适用民法还是适用劳动合同法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n907(云南-昆明)
提问时间:2012-08-15 21:34
已有3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