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关于用人单位克扣员工工资
关于用人单位克扣员工工资 劳动者A在B餐厅打工,面试时说每天工作10小时,每月休息两天,每月工资3000,实际每月工资按照2700结算,说是每天90块钱,公休2天给工资现在工作2个多月A打算离职,B餐厅说那按照短期工算,每天80块钱,每小时8元,要扣除之前多发的工资,而且将公休的两天工资一并给予扣除,天津市在7月1日未涨工资之前最底工资标准为11.2元/时,是否可以向B餐厅讨回克扣A的工资,而且是否能够按照天津市最底工资标准讨回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m2x3f(天津)
提问时间:2017-07-24 1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