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使人疑惑的,1983年6月11日分布的《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
使人疑惑的,1983年6月11日分布的《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 1983年6月11日分布的《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查未废止,以下简称《通知》)至今已34年,《劳动法》是95年实施,至今已22年,两部法规是有冲突的。《通知》在处理劳资纠纷关系时是可以以“自动离职”来套用处理劳资纠纷关系的,而单位是不需要负责一切责任的。而《通知》又依从“企业职工奖罚条例”中的规定...可处职工“自动离职”。查、“企业职工奖罚条例”已被废止代替的是《劳动法》而《劳动法》又没有“自动离职”这一名词和注释,而《通知》中的“自动离职”的依据又从何来?因为《通知》没有被废止,现在处理劳资纠纷用《通知》的“自动离职”处理行吗?如果依照《通知》上的处理方法,来处理劳资纠纷关系,单位就可省去很多依《劳动法》第...条规定的补偿、赔偿等事了吗。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法律法规之规定,有旧法与代替法或新法产生冲突时,应该执行代替法或新法,这应该如何让人去理解和解释?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日月的天(广东)
提问时间:2017-07-11 1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