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劳动纠纷

使人疑惑的,1983年6月11日分布的《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

使人疑惑的,1983年6月11日分布的《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 1983年6月11日分布的《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查未废止,以下简称《通知》)至今已34年,《劳动法》是95年实施,至今已22年,两部法规是有冲突的。《通知》在处理劳资纠纷关系时是可以以“自动离职”来套用处理劳资纠纷关系的,而单位是不需要负责一切责任的。而《通知》又依从“企业职工奖罚条例”中的规定...可处职工“自动离职”。查、“企业职工奖罚条例”已被废止代替的是《劳动法》而《劳动法》又没有“自动离职”这一名词和注释,而《通知》中的“自动离职”的依据又从何来?因为《通知》没有被废止,现在处理劳资纠纷用《通知》的“自动离职”处理行吗?如果依照《通知》上的处理方法,来处理劳资纠纷关系,单位就可省去很多依《劳动法》第...条规定的补偿、赔偿等事了吗。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法律法规之规定,有旧法与代替法或新法产生冲突时,应该执行代替法或新法,这应该如何让人去理解和解释?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日月的天(广东)
提问时间:2017-07-11 18:46
已有0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