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按照新的生育津贴计算标准,差额是否应由企业补足?
按照新的生育津贴计算标准,差额是否应由企业补足? 生育津贴计算办法的调整新规定:即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本人想咨询一下对于原本个人工资就高于单位平均工资者,企业是否应为其补差额?另:社保中心对生育保险除津贴调整外的其他条例是否还按《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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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伊航(山西-太原)
提问时间:2012-08-07 1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