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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关于与村委会的承包合同

关于与村委会的承包合同 1984年12月5日,父亲与村委会签订护林造林、保护河堤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15年,期满后,树的棵数不得少于106棵,树的平均胸径不小于30公分,如少一棵则赔款二十元,如数目增多,要以质论价实行二八分成。进行补偿时,106棵树木以内,村委会和父亲各分树款的50%;超出106棵部分,父亲分得树款80%,村委会分得树款20%。15年期满后,双方继续履行合同至2006年。2006年,父亲承包的河堤被占用,村委会对树木进行了清点,并补偿了部分树款,余3124棵杨树未进行赔偿,父亲多次找村委会及办事处协调赔偿事宜,均未果。目前,已就此事想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收到民事裁定书,言明父亲承包土地被政府征收后,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即归属于国家,是否补偿及如何补偿均有国家决定。裁定书中认为本案起诉的主体有误,应向相关行政机关主张。本意是就合同内容向村委会起诉。当初与村委会签订的《树木、河滩承包合同》第五条中明确说明“甲方(村委会)乙方(父亲)签订合同为十五年,承包期满后,树的棵数不得少于106棵,树的平均胸径(周长)不小于30公分,若少一棵赔偿二十元,如树木增多,要以质实行二八分成,承包户得大头,集体户得小头”。请问这种情况下应如何继续维权?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袋鼠袋鼠(山东-青岛)
提问时间:2012-07-30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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