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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待遇有关法律保障问题
临时工待遇有关法律保障问题 尊敬的大律师您好:1997年,我中专毕业后,经安丘市人事局分配到了安丘一乡镇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属企业性质,身份为国家干部,工资根据安丘市劳动局核定的数额发放并缴纳着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可好景不长,1999年农村合作基金会被取缔了,当地镇政府安排我去了教育工作在中学任教至今,期间的工资按照镇政府临时工工资标准(每月不到500元,截止目前涨了一次,目前还发不到600元),工资根本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当时镇政府还答应给我们缴纳养老保险,可是从来没有实现,为了自己将来养老,为了续上原来两年的养老保险,我只得个人自费缴纳着养老和医疗保险,目前已自费缴纳了13年了,这期间的工资是由镇财政拨付的。随着物价水平等因素不断提高,我想不在单位干了,因为工资实在是太少了,目前山东省安丘市月最低工资标准都1000元左右了。请问我能否依法向镇政府所要我工作这些年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吗?国家规定还有其他补偿规定吗?万分感谢大律师予以解答。我的邮箱:sdwfaqzxr@126.com,我的信件可公开答复。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dwfaq……(山东-潍坊)
提问时间:2012-07-24 1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