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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已登记结婚未共同居住的彩礼应如何返还?

已登记结婚未共同居住的彩礼应如何返还? 女方经媒人介绍认识男方,男方先后送了8000元的见面礼,48000元的聘礼,过端午节给了600元的过节礼,端午节后的的6月份做了婚前体检,体检结果未出来时办理了结婚登记,领了结婚证,之后拿到体检结果,发现男方是小三阳,女方要求离婚,男方不同意。想咨询一下如下的问题:
1、如果起诉离婚,应返还多少彩礼钱。
2、起诉以什么样的理由合适,如果认为男方是故意隐瞒传染病史存在欺骗性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可以吗,不可以的话,以本案的情况什么样的理由是法律支持的离婚理由。
3、法院一次能判决离婚吗,如果不能的话,怎么办?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应如何理解“无和好可能的”,要出示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是“无和好可能的”。
5、法院如果一次不能判离婚的,还要等半年后在起诉离婚,第二次一定能离婚成功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zxcv1(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12-07-17 15:56
已有8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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