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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改制被迫签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用人单位改制被迫签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本人于1988年8月调入福建省国际旅游航空服务公司,2002年该公司被福建省旅游公司并购,人事关系转入旗下。2004年借调至福建省旅游局当然司机一职。2007年原属福建省旅游公司改制,在无任何通知情况下停止本人2007年8月至12月份期间工资发放。并与9月时就工资问题曾找过用人单位高层讨要说法,并被告知需先签订接触劳务关系合同,再议工资发放问题。当时本人家中妻子因为身体不适已提前下岗在家待业,家中小孩还处于读书阶段,每月的生活经费补贴只有500元整,这笔费用还是由借调至福建省旅游局时当时发的补贴经费。后省局领导和人事处相关领导为让我能快速办理关于福建省旅游公司改制人员解聘事宜,向我多次谈话并承诺与省旅游公司解聘劳动合同关系后,在省局内部如果有机会可以进工勤编制当优先考虑。当时在一线希望和极度绝望中选择了签订解聘合同。现所属单位拖欠本人的工资至今未发放到手。且省局内部在拟定新工勤编制时候又故意排挤本人。我想问如按照上述手续去进修劳动仲裁是否由依有据。手头上有多份文件复印文档在手可作为证据。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kingti……(福建-福州)
提问时间:2012-07-13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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