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法院这样判决公正吗?
法院这样判决公正吗? 1)2001至2002年间,本人失业期间以多年的积蓄陆续购买几套房产出租解决生活来源。
2)2002年下半年发现同样失业的前妻以找工作为名,用家里的前在外跳舞,送礼,请吃喝并娱乐,结识社会三教九流,经常夜不归宿,搞婚外恋(有证据)。致使多位被骚扰夫妻的女方上门投诉吵闹,影响正常生活。
3)2002年下半年发现前妻患性病(有证据),拒绝与其过夫妻生活。前妻常为生活小事吵闹。
4)2003年初为说其“不顾家和孩子,整天瞎混”而再次吵闹,从此离家出走。走前带走我的工作用手提电脑、学历证明和家中全部存款(约20万左右)。
5)为了抚养和培养正上高中的孩子,也想赚更多的钱为孩子上大学费用(有证据)准备,找到与朋友合伙经营药品进出口生意(有合同为证)。需要通过给有资质的公司交20万代理费才能启动。在问前妻要家中存款不成,无奈下想到出售房产。经过与多个中介协商,挂出售房信息几周后无人问津。这时代理出口药品合伙人急着催我交款,无奈只好硬着头皮找哥嫂借钱。
6)哥嫂商量考虑到金额数字太大,后回复我倾向于接收房产。再与前妻商量,前妻把身份证和其私章给我,无心搭理这事(当时房产价低无利可图)。
7)于2003年5月经过房产局产监处全部审查并按规定程序办理了房产转让手续(有证据),把4套较差的房产转让给了哥嫂,登记并验收完房产他们按照房产局评估的价格支付了房款(共26万,有证据佐证)。后因缺经营资金(2005年)又把较好的一套房产转让给哥嫂(方式和手续同上)
8)到了2008年,前妻主动写信商量离婚和分割财产(有信为证)。在未满足其要求后,2009年起开始房产纠纷诉讼。
9)经数个房产纠纷诉讼,2011年判定当年的房产转让合同无效,房产恢复到我们夫妻名下。
10)同年(2011年10月)离婚诉讼案判决房产分割以适当照顾女方(前妻)。此后,又有一套(2005年转让较好的那套)房产判给前妻。
11)前妻2003年初离家出走时已经用家中存款购买的一套房产在离婚诉讼中被隐匿,当我法庭上提出主张并提供前妻签署的拆迁补偿协议时,其随口说是其父亲的。几日后向法院递交了其亲手起草其父亲签署的信件,主张此房产的权利。
12)法院并未调查核实详情,就以“涉及第三人权益,不予理涉”为由,未将此房产纳入分割范围。
13)在本人对上述前妻隐匿房产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中,今年5月法院把此房又判给了前妻。就这样,尽管有大量证据证明前妻一贯游手好闲、不顾打理家事和抚养孩子、虐待老人、搞婚外恋伤害夫妻感情,在家庭财产积累中无贡献,并隐匿夫妻共有财产,离婚财产分割中照样照顾前妻,她分得6套房产但我只得2套。
鉴于以下原因,我正在申请再审。
1)有新的证据
(1)婚姻存续期间前妻搞婚外恋的影象资料(证明前妻的婚外恋事实);
(2)婚姻存续期间前妻搞婚外恋的人证(几位被伤害家庭妻子供法院调查核实);
(3)前妻分居前的性病病例(证明当时前妻离家出走原因);
(4)房产局产监处办理房产转让过户登记手续(证明前妻授权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5)前妻2008年协商离婚分财产信件(证明直到2008年夫妻关系并未恶化);
(6)前妻隐匿夫妻共有房产事实(证明前妻有意隐匿夫妻共有财产,存在过错);
(7)抚养孩子生活和学习费用新的证据(证明前妻未尽抚养孩子义务和责任)。
2)法官不公正
(1)法官妻子在律师事务所接受代理,法官丈夫审理此案并在判决中有失公正公平。
(2)法官判案中听信一面之词,不顾大量事实证据,判决中偏袒前妻。
(3)法官在审理房产纠纷中缺乏证据证明前妻房产转让时“不知晓”。
(4)法官只判决房产转让合同无效,使前妻分到如此多的房产,但根本不管判决房产转让合同无效后的房款债务,帮助前妻获得近200万房产的同时,逃脱房款债务。
(5)前妻曾威胁证人受到法院训斥,曾指使案外人员威胁,甚至在法院门口动手。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朱晓征(江苏-无锡)
提问时间:2012-07-12 1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