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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委的无效决定与法院的判决谁公正?

复审委的无效决定与法院的判决谁公正? 复审委的无效决定与法院的判决谁公正? 
一个通过了国家火炬项目验收、浙江省科技新产品鉴定、江西省机电产品鉴定中心的性能鉴定、且是乐清市人民政府重点科技抚新项目的专利产品,被河南一家企业仿冒后,被成都市中级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侵权罪名成立(发明专利终审判决书超级链接)。

仿冒企业在第一次无效本专利口审后的第七天,找到了复审委审理本案主审员的导师和同事,原复审委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张**代理其无效案件,并对本发明专利提出了第二次无效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二次审理后认为:

权利要求1记载了“动静电极间设有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而其实施例1中的弹簧未设置在动静电极之间。尽管专利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记载了与权利要求1完全相同的内容,只是为满足权利要求书形式上的一致的需要,真正支持权利要求的内容应体现在“实施例”中。动静电极之间未设置任何部件,这与权利要求书中动静电极之间设有弹性阻力装置不一致。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违背了专利法26条4款规定,宣布全部专利无效。(专利无效决定书超级链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

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是“……动电极(2)与静电极(1)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2)向静电极(1)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所述弹性阻力装置的阻力与动电极(2)和静电极(1)之间距离成反比……”;专利说明书记载了“动静电极间设有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并说明了弹性阻力装置的作用是“动电极在离心力作用下,克服弹性阻力装置的阻力向静电极靠近……转速达到额定值时……完成启动过程”。上述文字对弹性阻力装置的作用进行了清楚的说明。同时,从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一和二结构剖视图中均可以清楚看到为实现本发明目的所设置的弹性阻力装置(弹簧、杠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说明书载明的文字内容及载明的具体实施方式一、二结构剖视图,可以非常清晰地了解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26条4款规定。(无效一审判决书超级链接)

同是专利无效审理的司法官员,同是《专利法》的执行者,差别为什么这么大?希望能得到高手的指点和评论。

 

翟佑华

2012年1月9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yh806(河南-南阳)
提问时间:2012-01-13 10:24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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