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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

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中存在以下的争议焦点: 
   原告:被保险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
   
案情简要: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委托保险公估公司对事故车辆估损,但估损结果与事故车辆的实际损坏情度不一致(即估损结果与事故车辆的维修检验报告的损坏项目不一致)! 相方都对损坏程度和维修价格发生争议。原告认为估损结果把事故车辆因保险事故发生而必需维修更换的部分配件项目都抹杀了,更不说明理由。争议发生后原告诉讼至中山市石岐人民法庭,法庭委托价格有限公司进行价格鉴定,但价格有限公司无法确定损坏项目,无奈之下原告终止鉴定;现案件已经过两审民事判决,原告败诉。但原告在两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年得到新的证据(即司法鉴定)该司法鉴定足以推返原判决!现提出再审申诉,该案中的原告能否得到法院的再审改判?改判机会有多大?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jinshe……(广东-中山)
提问时间:2008-11-24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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