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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劳动纠纷(生育保险、劳动合同)

劳动纠纷(生育保险、劳动合同) 我在一个企业当销售员,09年11月份是试用工,公司在10年3•15的时候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日期上却签1•1(但我签的是3•15)——请问这个日期不一样,我能否向公司要回09年12月-3月份的双倍工资?

2、我在6月份的时候怀孕,怀孕50天的时候告诉公司,但是公司仍要求我在7月份的一个晚上回公司开会,在那不久我流产了,公司批了我32天的产假。但产假过后我的精神状况依旧不好,又向公司请了一个星期假,然后公司让我国庆假期过后再回去上班了。在此期间我去医院做检查,测出我有中度抑郁症,医生建议我多休息。请问:公司帮我买了社保,但是生育保险只买了8月份,是否合理?我能否要求公司给我医疗补贴?

3、公司说社保卡已经帮缴了费,他们不负责付钱,这个说得通吗?

针对这几个问题,能不能给我有关的法律条文的说明?谢谢!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小无同志(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0-11-21 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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