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我已工作9年多并已签署5份劳动合同,但单位恶意规避违法不签订无期限合同,问应如何要求经济赔偿?
我已工作9年多并已签署5份劳动合同,但单位恶意规避违法不签订无期限合同,问应如何要求经济赔偿? 尊敬的律师:
您好!
我已连续在一家国企单位工作九年多,陆续已签署含试用期劳动合同在内的5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单位发生一次国企改制划分,但仍是一个总集团,又以新公司名义重签一份劳动合同)最后这份劳动合同将于4月30日到期,我于3月23日以EMS正式书面公司提出要求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单位答复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提出要求:
(1)我单位属于应无条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赔偿金。见《劳动法》第48条和87条。
--单位已同意:按我工作年限9.5年计9.5月双倍工资进行经济赔偿。
(2)我单位属于应无条件签而故意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第14条和第83条,我拟申请按违约年限进行经济补偿。
--单位人事部答复:“每次签属固定期限合同时,我都签字了,即是默认同意签署固定期限合同”而拒绝赔偿。事实是,单位不想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只有劳动者签字的权利,如今又刻意规避劳动法明文规定连续工作满十年即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硬性条件。
请问郑律师,劳动法是否支持我第二条赔偿要求,惩治性制裁单位恶意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避社会责任的行为?
附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福田小贝(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7-03-31 1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