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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育产假津贴

晚育产假津贴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62号   颁布时间:2005.05.25

七、《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晚育奖励假由夫妻双方一方享受。女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按女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男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其奖励假的津贴按男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男职工单位或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男职工享受的晚育奖励假津贴为本人同期休假的工资,其晚育奖励假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男职工单位负责补足。 




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问题:

1. 有人解释说晚育假,是只有北京户籍的才能享受吗?

2. 2012年1.1日起,外地户籍的也可以上生育险,外地人上了生育险是否应该也能享受此规定?

3. 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 是怎样理解? 假如是男方享受,那就是休假期间的工资照发.不能减少.是这样理解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BCD-1……(北京)
提问时间:2012-06-12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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