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讨
有没有过时效呢?
有没有过时效呢? 证明陈宏林欠陈毅柯敏勇兵三人人工费总计一万二千元整,分二次在工行汇给柯敏人民币伍仟元整,剩余六千二百元在2009年12月底在北京刘家窑地铁口已全部给殷勇兵和柯敏(其中陆千贰百元中有陈毅伍仟八百元整,证明人:陈宏林、陈翠荣,身份证号码32102519751005,手机号13699154 2010/3/19
这两年一直在找柯敏要,后来他说不给叫我找陈宏林要,我现在可以凭这证明起诉陈宏林有没有过时效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yi3052……(天津)
提问时间:2012-06-09 1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