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这样的裁决结果合理吗?
这样的裁决结果合理吗? 因劳动未签合同.未交保险和周六加班工资的问题。
劳动仲裁时。一审因对方不提供我的工资签领单(现金支付的)。在仲裁庭时对方已承认有工资签收单。仲裁庭也要求提供工资签领单。后来要求二次开庭又说不需要了。
之后裁决下来了。(也不知道有没有对方不提供我的工资签领单。裁决书上就按我试用期的工资100元/天(双方确认)来进行计算。使我的合法所得的工资相差2倍(其实我试用期后在职期间工资是4000元/月还按30天计算日工资的)。在计算未签合同赔偿上剔除试用期,在转正工资上也按试用期工资计算。这合理吗?
还有休息日加班是支持的,但工资又按试用期100元/天以21.75天给我计算,也就是2175元/月。支付我未签合同的赔偿金。但没有补偿金(我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
对这样的裁决结果合理吗?还能重新仲裁吗?如果不能我该怎么办。请各位行家支支招,本人不胜感激。
补充:试用期为半个月100元/天 正职工资4000元/月 实际已到手工资19000元,是按30天计算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710234……(上海-宝山区)
提问时间:2012-06-09 1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