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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以不符合录用资格为由公司辞退员工

试用期以不符合录用资格为由公司辞退员工 我于2012年6月19日入职公司从事设计工作。公司与我在2011年7月27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并且注明从2011年6月19日起至2012年9月18日为试用期,录用标准为劳动技能合格。期间负责被申请人公司的设计工作。期间态度认真,服从领导安排。但在8月9日被人事部门在没有书面告知或试用期审核确认的情况下直接辞退,要求申请人10日来公司交接未完成之任务,但辞职后申请人所制作的版面全部刊登在被申请人的杂志上,并标有申请人姓名。 请问 如果这样 是不是就不构成劳动技能不合格而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可否申请让公司补经济补偿金?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张小先(上海-黄浦区)
提问时间:2012-06-05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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