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存在这样的情况,但这主要是民事主体对社会的贡献,从公平的角度考虑的。教师工伤,如果是公办学校教师则应参照事业单位,如果是民办学校的,则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追问:谢谢胡律师。请问:公办学校教师(未交工伤保险)的工伤伤残九级补助该根据什么文件?参照什么标准?参照事业单位的什么 ? 湘人函[2003]153号不是已废了吗
回答:你好,2006年12月4日以前,非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公)伤人员,已按湘人函〔2003〕153号文件规定享受工(公)伤残保健金的,原享受的工(公)伤残保健金不变,不再调整。
未按湘人函〔2003〕153号文件规定享受工(公)伤残保健金的人员,则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标准请参照该条例。
追问:谢谢胡律师,一次性伤残补助(即9个月本人工资)不按2011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吗?
回答:是的,因各单位情况不同,所以不能有统一标准,所以除外,其他的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追问:谢谢。不知教师工伤九级一次性伤残补助为多少?
回答: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