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行政单位适用劳动法吗?
行政单位适用劳动法吗? 我于2000年聘用于一城区办事处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治安巡逻队队员,并签订了合同,但实际办公地点是在当地派出所,并由派出所组织开展巡逻工作,且被派出所又称做保安队员,签合同,每月工资是综治办给300元,派出所给150元补助(总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至今未给我们办理任何保险,请律师支招,我应该要求谁给我办理劳动保险,公安局下文件要求各单位给临时工交保险,但派出所一直未执行,假如我辞职的话,十年来,派出所或办事处该给予我什么样补助(能算多少钱,怎么算),请律师解答,为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大法官003(湖北-随州)
提问时间:2010-03-23 2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