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关于侵犯人身权利
关于侵犯人身权利 我的朋友是一名超市工作人员,下午在员工通道经过时,看到一超市促销员与一名不相识人员(男争吵,朋友上前制止,并说一句有什么事情回家再说,不要在这吵吵,随即被这个男的殴打,导治头部青肿,身上脸部肚子多处被打,超市播打110电话,后将这名男子控制,我朋友住院。请问:这名男子是否违反治安法第23条,26条,43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处罚时,这几条是否合并,请专家指教 超市方在这起事件中有没有责任或义务?
QQ1263194429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ddmmf8……(辽宁-丹东)
提问时间:2012-05-28 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