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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非因工生病员工处理

非因工生病员工处理 我公司一名一线员工得了精神疾病。该员工于2005年开始进入我公司,从2012年2月至今一直在医院治疗至今,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是不是如果该员工病休超过了这个期限,如果他还不能来公司工作,我公司就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用支付赔偿金?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liener(浙江-嘉兴)
提问时间:2012-05-24 14:50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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