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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待患有疾病员工
用人单位对待患有疾病员工 法律咨询
本人于2002年学校就读毕业后,持“学校毕业证”经 体育局人事科2002年派遣制到其下属事业单位跳水馆参加工作,该单位于2002年至2012年10年时间与本人劳动关系只有一份临时工登记表,从未签订临时工或合同制等其他劳动合同。平时本人工作表现好,积极工作。可是造化弄人,本人于2005年,因工作、生活等环境原因,突发精神疾病,经单位与本人家里沟通协调,(单位主要领导明确表示把病养好回来继续干工作,期间治疗费用等票据保留好,单位给报销后)家里同意将本人带回家里疗养(单位当时单位主要领导明确表示把病养好回来继续干工作,期间治疗医药的票据保留好,单位给报销,并且每月给本人发700元工资也就是本人基本工资的80%)。至今已有5年时间,期间本人也有回来单位所在地办理身份证,报销医疗票据上班等行为。在疗养期间原单位负责人于2007年被调往它处任职,紧接着由现在的领导接任至今。经在家里极力的治疗,细心的照顾下本人感觉已无大碍,可正常上班工作,2012年本人回到单位所在地,经与单位领导沟通后要,单位负责人要求本人把相关的医疗诊断证明拿给单位就可以上班,随后本人通知家里将医院诊断证明传真过来,交给单位后,单位的主要领导也不同意本人上班也未曾给出具体原因。事隔几月本人的病情开始恶化,单位发现后打电话至本人家里说想要女儿的话就赶紧过来,什么事都好谈。未过多久家里来人,看见本人及生活的环境后不忍落泪。后与本人单位领导联系通过两次谈话,本人家里从单位负责人口中才得知本人工作至今已有十年之久还是个临时工 。 期间单位也未曾找本人签订任何临时工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此次家里与单位领导一议,单位明确已接纳不了本人在该事业单位继续工作,并主张本人家里为本人做一次性买断处理。但本人家里不暂不同意,针对本人目前状况,要求继续治病疗养,并要求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援助。
1、该事业单位在用工性质中还存在另种工种(比临时工待遇还低的工人)。但在单位里有相关的同事跟我一样的用工性质到体育局去多次咨询后,在2011年单位已跟相关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给入了社保,医疗等相关保险。本人目前的各种待遇及福利方面都不曾有,还是按以前的700元发,是否合理。
2、对于本人以上情况,咨询本人在该企业属于何种用工性质。
3、在本人到该事业单位后,该企业未再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但本继续留在事业单位工作,咨询本人是否受到合法保护,具体有哪些。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huixin……(广东)
提问时间:2012-05-18 1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