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一间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最后一次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9月15日到期,8月15日本人向单位提交续签劳动合同申请。9月9日单位以单位邮件通知本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并安排休年假。但在9月12日单位又已快递邮寄文件到本人家中,通知本人续签无固定劳动合同,职位和薪资需由原经理调为普工,并需在9月15日前提交书面回
我在公司工作近5个月时间,已经转正。现在公司说不需要这个岗位因此要我走,但只准备给我半个月工资,我每周六上班的加班费未算,每天上8个半小时的班多的半个小时也不算。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我,请问我应得到些什么赔偿?
请问,外企单方面想跟我解除录用,我已入职一个多月,有工资条及工作记录为证,但至今未跟我签劳动合同,当时有询问过公司说是得二三个月后,要等香港那边经理签名再传回来,得等。如果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该作哪方面的赔偿? 我是10月号入职的。现在公司想我未签劳动合同之时说我过不了试用期,不再录用。要求我签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