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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这样给终止劳动关系有赔偿吗?

这样给终止劳动关系有赔偿吗? 本人在一间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最后一次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9月15日到期,8月15日本人向单位提交续签劳动合同申请。9月9日单位以单位邮件通知本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并安排休年假。但在9月12日单位又已快递邮寄文件到本人家中,通知本人续签无固定劳动合同,职位和薪资需由原经理调为普工,并需在9月15日前提交书面回复!9月13日至15日为公众假期。在9月16日单位就已本人未提高书面回复终止本人劳动合同。 
请问: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吗?本人可以得到多少个月的赔偿金!赔偿金应如何计算?本人自1998年7月入职到2008年9月,这样我应该可以得到多少个月的赔偿金呢?赔偿金是有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还是在1998年开始计算呢?还是2008年1月1日以后的计2倍的工资,2008年以前的每年计一个工资呢?  
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可乐黄(广东-珠海)
提问时间:2008-10-16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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