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间,一方与其他人恶意串通制造借贷纠纷,向他人出具借条,而债权人是出具借条一方的近亲属或好朋友。由于借条真实,出具借条的一方承认全部借款事实。未在借据上签名的一方应如何否认借款事实? 1、口头表示不同意,不能当作证据;有录音或是文字佐证则可? 2、借款是不是应该有用处?即双方能从中得益?如果实际没有用出去,只在一方手中生利息,是不是也是虚假借贷的佐证?
我先生在我们分居和离婚诉讼期间伙同他人虚构了20万元债务,目前还没判决,构成诈骗吗
我与先生已分居一年半了,期间我两次提起离婚诉讼,均因对方不同意未准离婚。第二次提起离婚期间,他串通了三位朋友对我夫妻提起借贷诉讼,总金额20万元。借条是我丈夫写的,借款时间是分居前一年,落款是他及我的名字(他在庭审中承认借条中的所有字迹均为他一人所写)。经过我在庭外工作,三名原告已有两名撤诉。他的行为
妻子提出分居,并于半年前离家出去租房居住,在此期间未尽过家庭义务。请问在法院判决离婚分财产时我能否向女方提出补偿我在分居期间家里必须的日常开销(如:共同的房屋贷款还款,房屋的物业费,取暖费等)的要求?如果能会是多少比例?
目前夫妻双方在起诉离婚阶段,法院已经受理,并开庭一次。开庭期间,双方的债权问题发生纠纷:1、女方用电话录音的方式证明男方的亲戚曾经向他们夫妻2人借取现金10万元,但是没有借条之类的其它证据,也没有银行汇款单,也没有第三方证人。2、男方不承认这个亲戚曾经借过他们的钱,也就是否认了这10万块钱的债权。对此,法
邻里之间由于漏水产生问题,在解决问题期间一方有人死亡。另一方需要负责吗?
楼下反应楼上卫生间漏水,楼上拆看了能拆的东西,没有发现漏点。楼下开始不同意拆吊顶找漏点。后来楼上出面找物业协调,做中间人找他们说和,同意拆吊顶,后发现漏点是弯管上有窟窿。楼上同意出钱,物业同意出人工,并保证如果在恢复的过程中损坏扣板的话买新的给安上,费用由楼上出。结果物业维修过程中,楼下翻脸要求先赔
2011年洛阳市涧民三初字第92号判决书: 判决如下:1.被告忻洪雷向原告高和平偿还欠款40万元。 2.被告忻洪雷向原告高和平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忻洪雷承担。 2011年4月21日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洛民终字第1757号 原告高和平,男,1954年8月16日出生。 被告忻洪雷,男,1956年1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峰,男,1982年4月30日出生。 上诉人高。。。。。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
2011年洛阳市涧民三初字第92号判决书: ............ 判决如下:1.被告忻洪雷向原告高和平偿还欠款40万元。 2.被告忻洪雷向原告高和平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忻洪雷承担。 审 判 长 赵 国 顺 代 审 判 员 何 恒
2011年洛阳市涧民三初字第92号判决书: ............ 判决如下:1.被告忻洪雷向原告高和平偿还欠款40万元。 2.被告忻洪雷向原告高和平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忻洪雷承担。 审 判 长 赵 国 顺 代 审 判 员 何 恒 飞 人 民 审 判 员 张 芝 政 二O一一年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