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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和平诉忻洪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高和平诉忻洪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洛民终字第1757号
原告高和平,男,1954年8月16日出生。
被告忻洪雷,男,1956年1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峰,男,1982年4月30日出生。
上诉人高。。。。。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0)涧民三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乔 书 贵
审 判 员 吴 健 莉
审 判 员 黄 义 顺
二O一O年 十一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袁 景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kaonik……(河南)
提问时间:2011-07-25 1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