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公司工作了近3年,产假后身体不适请病假,请问病假期间工资应该按什么标准发?现在公司说按照《上海市工资发放标准》及《沪老保发95(83)》文件,是按70%后再70%的标准发放的,但是参考《上海市工资发放标准》的第九条第一点,本人的合同中有规定合同工资,请假没有超过6个月,因此病假工资应该按合同的70%发放,现在此处存在争议,该如何处理?
九、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我因足部骨折分三次向单位请假70天(2010.7.22--9.30),但在八月、九月份时工资只有平常的三分之一(约800元左右),且中秋节的慰问金也没有我的。不知单位这样做是否合理合法? 本人系农业银行一线职工;本县最低工资标准为460元
我们的工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每个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每半年考核发放一次,单位认为我在产假期间没有为单位创造效益,拒绝发放产假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请问这合理吗?
我老婆被深圳公司派到上海办事处工作,工资构成是:工资¥2200 工龄2年工龄工资¥100 补助¥900 住房补贴¥1500 月收入总计¥4700.但是劳动合同上只体现了¥2200 其余的都没体现,只有银行每个月的进账记录可以体现,这个收入已经持续了12个月以上。现在我老婆要休产假,公司要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请问是否合法?
我公司是一家山东企业,在北京设立办事处,公司之前一直没给交保险,2011.11月在第三方上的北京险,让公司补一年的保险公司没给补,因北京市规定外地人口不能上生育险,2012年1月才上生育险,我的预产期马上就要到了,但公司通知我,在我产假期间,不享有任何工资待遇,我可以通过什么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能向公司争取自己
本人于2011年9月入职深圳一家五金厂,在其公司任职部门主管一职,月薪26天制,在春节时该公司放假半个月,但在发放该月工资时只发实际上班天数的工资和春节三天的有薪工资,请问一下这符合深圳劳动法吗?
如果公司规定,员工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那么在婚丧假期间,公司能否扣除员工的绩效工资? 有没有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