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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单方面解除合同?

已签定合同并办理公积金贷款开始还房贷,开发商在合同中规定很多不合法、不合规定的条款,当时为了买房而签了合同,现在我不想交那些不属于应我缴纳的款项,而开发商又不交钥匙。不知开发商能否解除合同,讲不把房子卖给我了,因为现在房价涨得太厉害。
合同中有无无效条款?依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买受人: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位于XX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号-无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XX,规划用途为商住,土地使用70年。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XX。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XX,施工许可证号为XX。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XX,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XX。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X幢X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商住,属于框架结构,层高为3米,建筑层数地上6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XX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XX元,总金额XX元。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1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产权部门核定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不符时,按产权登记面积结算房款。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3种方式按期付款: 3,于XX年X月X日付购房款XX元,余款办理公积金贷款,公积金如若不足,以现金补足。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6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到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XX年X月X日前,依照国家和土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7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遭遇不可抗力的变动或其它原因影响可延期60天。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到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7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到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书面答复,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2种方式处理: 2,按合同约定予以兑现。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诺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归全体业主;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业主;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出卖人;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出卖人。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途本合同及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搞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2种方式解决: 2,依法赂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XX页,一式X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XXX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房管局申请登记备案。 签章 时间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公共部位及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空 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高级涂料; 2,内墙:水泥砂浆; 3,顶棚:同内墙面; 4,地面:水泥砂浆; 5,门窗:防火门、铝合金窗; 6,厨房:预留管道口; 7,卫生间,预留管道口; 8,阳台:铝合金封闭; 附件四:补充协议 1,买受人所认购房屋室外环境如遇政府规划变更,开发商按政府规划施工。 2,买受人必须保证其合同所提供的姓名、身份证、地址等真实可靠。由于买受人的原因而造成房屋产权证的归属纠纷问题。由买受人承担全部责任,与出卖人无关。 3,买受人除所购房屋的总房款外,还需承担:办理产权证时所缴纳的费用,包括:契税、维修基金、测量费、工本费、交易费、公证费等等(具体以房产管理等部门的收费标准为准);预交水、电开户费1000元整(最后以电力公司和自来水公司的票据为准)。 4,买受人需严格按照和银行签订的按揭贷款协议进行还贷。若买受人擅自违反协议不能按期还贷达三个月的,视为买受人自动放弃购买权,出卖人根据银行已有的授权有权收回该套房屋,出卖人从买受人所交付的款项扣除因收回该房屋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后,出卖人退还剩余款项的85%给买受人,别15%的款项作为买受人的违约金予以扣除。 5,凡买受人以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房的,因办理按揭手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6,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交付房屋通知后15日前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买受人应同时缴纳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所有需买受人承担的办证费用,由于买受人未按时缴纳办证费用而延误房产证的办理,买受人除自行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责任外,买受人还应按所欠款项日千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7,出卖人有权为此小区选定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买受人购买本小区的房屋应接受该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物业公司所收取的物业管理费用应按当地当时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买受人应于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同时交清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如果买受人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交付手续,而出卖人给予三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优惠,买受人未按约定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则不享受该优惠。买受人在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后,有权自行决定是否继续接受该物业公司的服务。 8,在房屋交付时,买受人还需承担单元楼底对讲防盗门分摊费。

问题状态:已过期 回复 (1)
提问人:李谏躏
提问时间:201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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