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请问如几个,就否可认定公司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谢谢。
请问如几个,就否可认定公司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谢谢。 1.9月初时,因个人原因向公司请假一个星期,即从9月4日至9月11日,向公司提出申请时,所属部门课长,不仅不帮忙安排工作,而且请假期间,需自己找代理人,拒绝帮忙,因另一同事不熟悉当事人工作,在工作繁忙的情况下错一产品的定单(生产纽扣生产厂),牵扯公司损失1.5万港币。
请问当事人不在期间,帮忙的同事下错单,课长未认真审核,也算就请假员工的错吗?11月12日提出以此为由,进行解雇,可以吗?
2.员工申请加班单时,因有理由,确实需要加班(因定单数量及金额等,如有错,公司要求员工,自己出钱买下这些纽扣,所以心理压力非常大,时不时都需倒回去检查自己所下定单,就否正常与否。)在课长不批的情况下,应该有权力向自己所属部六的部长申请并解释加班的理由吧?请问这算就无视课长吗?算就越级强制性要求加班呢?
3.11月11日,因加班事情,上司(日本人)不批,还用加班纸砸人,当时非常生气,就拍了一下桌子,第二天上班,电脑无故被锁,且不通知当事人是何原因,下午就公司就与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合同,请问这样单方面解除劳动是否合法。
合同是2012年4月到期。
解雇的理由就是:在办公室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工作。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Joy_pe……(广东)
提问时间:2010-11-14 0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