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任何资质的美容院祛眼袋,输液未作皮试,导致过敏性休克,差点丧命。虽经医院抢救治疗,挽回了生命,但对大脑及各个内脏都产生了影响。请问,这属于什么性质的事故?应该使用什么法律?怎么赔偿及标准?谢谢!
你好,我是一名药店经营者,1.10日左右,某病人到我们店来讲自己的儿子得了皮肤病,要求给看看,我们也就给病人开了付中药,吃了三副以后又来了,说是好多了,因为是腊月也未给病人在详细看,就在原来的药方上略改了几味药,挨着过年,也再未联系.2.6这位买药的人跟我们讲他的儿子要去外地,要求带几副,就按后来的方抓了药
我家一个亲戚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前不久被公安局拘留,在一起的还有3个人,行医期间并没有造成医疗事故,请问最多会拘留几天?
2011年12月21日,我儿子(9周岁)因高烧就诊于王玺在固阳富民广场南开设的私人诊所(事后方知其无营业执照),大夫未作任何检查,诊断为扁桃体炎,当即配药并开始输液治疗。次日凌晨,孩子出现嘴唇、耳廓、手指发紫,身体发软症状,立即赴固阳县医院抢救,抢救无效于2011年12月22日8点20分左右死亡。 事发后,市公安局做了
2011年12月21日,我儿子因高烧就诊于固阳县富民广场南开设的私人诊所(事后方知其无营业执照),大夫未作任何检查,诊断为扁桃体炎,当即配药并开始输液治疗。次日凌晨,孩子出现嘴唇、耳廓、手指发紫,身体发软症状,立即赴固阳县医院抢救,抢救无效于2011年12月22日8点20分左右死亡。 事发后,市公安局做了司法鉴定,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