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法院受理原告王合安等111148人诉市发改委一案后,应当依法审理,但是新乡中院却作出(2009)新中行辖字第6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新乡县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而只送达被指定管辖的新乡县法院,因为原告拒不向新乡县法院提交起诉状,新乡县法院便于二00九年十月九日在原告对管辖裁定不
比如:法院要求北京工行协查张某的存款时,发现张某在上海工行也有存款,银行能将张某在上海的存款告诉法院吗?如告诉是否存在侵犯张某的的权益?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9)豫法行终字第00026号将上诉人列为:“(一审原告)新乡市区管道气用户14848人,”非常错误。因为本案的“行政上诉状”列的是:“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合安等511148人新乡市燃气用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上诉人列错的行政裁定,是否有法律效力?
对法院未作出明确处理的行政赔偿案件当事人能否在法定期限内再诉
我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只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确认违法,而对赔偿问题未作明确处理!我能否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两年之内再次诉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