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指定管辖裁定书不送达当事人,只送达被指定法院,裁定有效吗?
指定管辖裁定书不送达当事人,只送达被指定法院,裁定有效吗?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法院受理原告王合安等111148人诉市发改委一案后,应当依法审理,但是新乡中院却作出(2009)新中行辖字第6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新乡县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而只送达被指定管辖的新乡县法院,因为原告拒不向新乡县法院提交起诉状,新乡县法院便于二00九年十月九日在原告对管辖裁定不知情拒不向县级法院提交起诉状的情形,违法作出(2009)新行初字第21-82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诉讼代表人王合安,同时通知原告的诉讼代表人王合安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预期交纳的按撤回起诉处理。
河 南 省 新 乡 县 人 民 法 院
(2009)新行初字第21-820号
行 政 裁 定 书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合安等111148人的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上诉费票据,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诉讼代表人(河南-新乡)
提问时间:2010-12-06 1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