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1周岁的小孩入室盗窃,盗得一枚价值一万元的金手镯,他把此物交给一名22周岁的男子保管。该男子明知此物为11周岁小孩盗窃所得,但22岁男子未参与预谋和帮助实施盗窃行为。 问:这名22岁的男子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是什么罪? 《刑法》关于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这样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这里说是“犯罪所得”,而《刑法》中关于犯罪是这样规定的: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其中有这样一句“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而11周岁的小孩是不可能受刑罚处罚的,他就不构成犯罪,那么这个金手镯是不是就不能叫做“犯罪所得”了呢?那么这个22岁男子是否构成犯罪呢? 请各位引经据典的加以详解,谢谢!
我有个亲戚家的堂弟(20岁)在外面认识了一些不三不四的朋友,有个平时和他一起玩的朋友把自己家里的摩托车在晚上悄悄推出来了,第二天他找到我堂弟说他有一辆摩托车想卖,我堂弟问是哪来的,那小子说是自己家里的,想拿出来卖钱用但是没让他家人知道。我堂弟就带他去一个店里的,卖的时候是那个小子自己进去卖的,我堂弟没
您好:我购买了36台价值30600的电脑显示器,案发后自己到公安投案自首,并退回了36台显示器,现在取保候审,回怎样判?谢谢! 被告明知是他人所盗脏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312条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主动投案,并能如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守,根据刑法67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会怎么判,是不
我朋友在2008年6月份出摊子时来了一男一女两个小孩卖了三件金饰(手镯、钻戒、金牌)说是自己家的,父亲出去打工,母亲有病,急需用钱,我朋友说先给你200元,明天叫大人来,该多少就给多少,第二天又来了,说母亲住院来不了,我朋友就又给了他150元,并且明确告诉他明天一定叫大人来,不来就不给钱了,大人来了该多少给多
A在甲地实施了盗窃,成功盗窃了现金10000元。A在盗窃成功后,逃至乙地,乙地与甲地同市不同县。但是A刚到乙地,自己盗窃所得的10000元现金就被B实施抢劫行为抢走。 请问:A的盗窃行为应该有甲地公安机关查处办理,但是B得抢劫行为应该由甲地公安机关办理还是乙地公安机关办理?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
在不知道购买的东西为赃物的情况下,警察上门去要的时候,对警察说了句谎,说不在家里(其实在家放着),但是随后又从家拿出来交给了警察,这算不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最。
我的朋友在不知情情况下回收了一条黄金手链,后来小偷被抓,派出所派人将她带走了做笔录。警察要求其交出手链但她要求小偷将钱归还才将手链交出,但后来到晚上还是把手链交出来了。今天接到通知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将她刑事拘留。这样到底能否构成所述罪名,情节轻重如何? 起初她说手链已经融化后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