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一个实务问题
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一个实务问题 一名11周岁的小孩入室盗窃,盗得一枚价值一万元的金手镯,他把此物交给一名22周岁的男子保管。该男子明知此物为11周岁小孩盗窃所得,但22岁男子未参与预谋和帮助实施盗窃行为。
问:这名22岁的男子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是什么罪?
《刑法》关于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这样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这里说是“犯罪所得”,而《刑法》中关于犯罪是这样规定的: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其中有这样一句“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而11周岁的小孩是不可能受刑罚处罚的,他就不构成犯罪,那么这个金手镯是不是就不能叫做“犯罪所得”了呢?那么这个22岁男子是否构成犯罪呢?
请各位引经据典的加以详解,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蟾蜍的追求(黑龙江)
提问时间:2008-11-09 1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