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作为集团下属公司的管理者,又在朋友公司担任股东,可否从朋友公司为自己所工作的公司供货,是否有法律责任,如有,怎样解决?
合同全文如下: 甲方: ( 章 ) 地址: 電話: 傳真: 網址: 乙方: (章或手印) 地址: 電話: 甲、乙雙方同意,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則,乙方委託甲方提供代理操盤
我是从2002年入场,到2012年1月30一日到期。公司于我 终止合同 我能得到什么相应的赔偿?是从2008年新劳动法颁布开始赔偿?还是从我入场年限开始赔偿?如何计算
1、我在苏宁电器工作,前段时间公司裁剪人员,我被选中拿下,但是我们签订的合同是3年的。目前我只做了1年多点。像这样我被辞掉的话是不是能拿到公司的违约金(是多少呢?) 2、我所在的门店是家里这面的(可谓守家在地)。但是公司刚刚给我来电话,(来电话的时候我已经处于离职状态)。要调动我去外地新开店(当然还是原
公司欠了我两个月工资,请问应该采取怎样的法律途径解决这个问题
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干了将近半年,我是上个月提前一个星期提出辞职的,第二个星期就不干了,现在公司欠了我两个月工资,老板以我辞职太冲忙,太急,给公司造成了影像和未结账没钱为由,一直拖欠该发放的工资;来这公司工作的时候,谈好的我是拿底薪1500加提成的,平时发工资没提成也就算了,这每月1500也不按时发放;
我在2010年6月24日进入公司,签订3年合同,在2012年3月20日接通知,公司战略发展改变,我被解雇,要求1个星期离职,请问这种情况公司应该如何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