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工作单位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伤时间1993年,认定时间2002年,2003年鉴定工伤四级。由于组织上的原因将我工伤的申请认定拖到了2002年(工伤认定书上工伤时间确认是1993年),2004年单位给我办理了退休手续,我现在的伤残待遇每月只有退休金2944元和50元的伤残补助金。我发生工伤时国家和辽宁省都有关于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的文件:即【89】财文字第455号文件和辽人发【1992】43号文件。而辽人发【1992】43号规定:“已致残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财政部、民政部【89】财文字第455号文件规定办理”,大连市中山区却是依据大政发【1998】3号文件确定我的伤残待遇,而且确定的伤残待遇远远低于国家、辽宁省的规定。按照法律原则:我这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1993的工伤,怎么都应该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吧!即财政部、民政部【89】财文字第455号文件的规定。哪位法理人士能帮帮我解决落实这个难题!!!多谢了!
请问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到企业后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个人部分应该由单位负责还是从同一般职工一样,谢谢!
请问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到企业后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个人部分应该由单位负责还是从同一般职工一样,有无相关的法律文件,谢谢!
律师您好,我今年八月十九号上班时间把脚崴了,后经医院检查说是滑膜炎肌健损伤,健鞘积液,导致现在还是没有康复,并且医生嘱咐不能负重行动不便,前两天单位通知我说我现在不能再休工伤假了只能休病假,说是按照2003年颁布的一个什么条文规定的,说脚崴了只能休三个月,而且当时单位也没给我申报工伤,就是用一般单位用的
不是工伤,酒后被碎酒杯扎断左手食指和中指肌腱,目前左手食指和中指伸不直,攥不上拳,请问哪里做伤残鉴定,需要什么手续?
按照的相关规定,在工伤认定时,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而按照第92条规定,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而在实践中,仲裁委往往以工伤认定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赔付责任,而不把用工单位列为第二被申请人,而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又承担不了相应的工伤赔偿,这种情况如何
尊敬的律师你好,本人10.7月在建筑工地受伤,通过自己报的工伤认定和伤残评定,劳动局也下了仲裁结果,二次医疗费也是本人垫付的,工伤待遇也一直拒付,现在已经申请到法院了,法院让等,请问执行难吗?
我还有2年退休,手工伤9级伤残退休后有什么待遇?如果向单位索要赔偿是否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是不是以后没有退休金?或者退休后享受一次性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