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
我的1993年工伤伤残待遇问题
我的1993年工伤伤残待遇问题 我的工作单位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伤时间1993年,认定时间2002年,2003年鉴定工伤四级。由于组织上的原因将我工伤的申请认定拖到了2002年(工伤认定书上工伤时间确认是1993年),2004年单位给我办理了退休手续,我现在的伤残待遇每月只有退休金2944元和50元的伤残补助金。我发生工伤时国家和辽宁省都有关于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的文件:即【89】财文字第455号文件和辽人发【1992】43号文件。而辽人发【1992】43号规定:“已致残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财政部、民政部【89】财文字第455号文件规定办理”,大连市中山区却是依据大政发【1998】3号文件确定我的伤残待遇,而且确定的伤残待遇远远低于国家、辽宁省的规定。按照法律原则:我这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1993的工伤,怎么都应该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吧!即财政部、民政部【89】财文字第455号文件的规定。哪位法理人士能帮帮我解决落实这个难题!!!多谢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houli……(辽宁-大连)
提问时间:2012-03-12 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