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今年1月12日出租给一个外国人一间房间RMB2300每月,当时她一再确保会很省着用水电煤,合同上签了2400包含所有费用;但是2月10来号来账单的时候发现光光电费她用的就有260多块,经交涉1月份的电费她补了额外的200块电费,之前的100就算是含了60多的电费零头外加水和煤,另外她自己提出房租还是2300,其他费用按实际的来算,并更改了合同(但是更改的她一直不签回给我);现在3月份我拿着账单去找她要钱,她却说2月份谈的时候只是说她只用付电费的部分,并没说水和煤,而且还一口否认我给了她更改的合同,在谈话中她有时又表示因为她不同意我更改的所以没签也没看,都不知道她说的到底哪个是真的;我不想跟她纠结,就写了一份中英文的通知让她30天内搬出,不然超过期限会强制执行,押金会在扣了相应的未结水电煤账单后退还;
重点:因为在我跟她签的合同中只有写了承租人如果要中途退租需要30天签通知,但是没注明出租人提前30天通知来终止合同;她就咬了这一点,说我没有权利赶她出去,她还是会每个月按第一次合同的2400来支付一直住到合同上的6月3日;
碰上这种无赖的租客怎么办?我的30天通知还有效吗?
在我把通知搬离的纸条贴在她房门上以后,她找我谈话,一会说我们只按第一次的合同来做,这个通知是无效的,一会又说什么通知,我没见任何通知我搬离的东西;
第二次更改的合同我电脑上有留底(但是没有签名的),搬离通知的我自己也有拍照留底,和贴在她房门的证据;
其他的都是口头协议,在她这种说话语无伦次还一直反口否认的情况下?我要怎样做才能对自己有利一点?
2007年我们和国内的人合伙办工厂,签订了合作协议,也没有公证。我们负责国外销售,他们负责生产,质量以及财务等。 工厂负责办理了他们当地的营业执照,但是一直未办理正式的开工手续,也就是无照经营。 期间因为质量问题以及不良库存,照成周转问题。国内方私自投入他们自己的资金生产以保证工厂正常运转,但是所生产的
本人为山东兖州人,租赁了挂牌与出租车公司的高某的出租车,为2万元押金,另每月租金2700元,后将夜间营运出租给了陈某,因陈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报废,三方协商无效。我该通过什么法律程序解决此问题
我有一个加拿大白人朋友在深圳罗湖租了一套两房的,3500元每月,条款中说入住前房主会将房子内设施完好的交付,但空调雪种不够,她收到两个月的抵押金7000元后,合同已签完,就说她不想负责。请问去哪里起诉???
承租方我,向出租方租赁柜台,期限是2010.5.22到2010.11.22,一次性支付三个月租金,一个月押金。 权利与义务: 1,承租方在经营方位送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收出租方干预, 2,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提供一切开展正常营业活动所必须的条件。 3,承租方如果不想继续经营,提前一个月提出,出租方退还租金,次月退还押金,无
我去年12月20号在北京美丽家园房屋中介公司,租了1套房子,签的合同为期1年。今年2月份中介打电话给我说房东把房子卖了,让我们3月份搬出去。我目前已经租了2个月,但是已经交了半年的房租和1000的中介费。 合同里有说明中介不能无故收回房屋(这个定义很模糊,我不知道怎么解释)。 在违约规定上,单方违约赔付2个
本人昨日与二房东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但在租赁时二房东没有出示房产证、与原房东签订的可转租证明,也没有第三方在场。而且二房东在出租房屋时没有说明他是在转租他人的房屋,导致本人以为这户房屋为他所有。请问这份合约是否有效?(租赁合同没有去房产局登记备案)是否可以退还全部押金及房租?
我把合同内容列出如下,请各位好心律师帮帮我。 出租人(甲方): 证件号码: 承租人(乙方): 证件号码: 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定下协议如下: 一、显甲方将位于**处**商铺2仓租给乙方使用。 二、乙方租用商铺面积约 75 平方米,夹层约 X 平方米。 三、本合同租期为 半 年
早餐店是2010年4月1日签订,到今年3月31日到期,根据合同如需续签,续提前一个月跟房东说。当初转让费1万8千(开始小区人流量小)。我于今年3月4日跟房东谈好,在续签2年。押金也补交了(押金三个月,以前押金3360元,现在租金涨到了3900元。)。可是6号,房东打电话来说,她老公说嫌房租太低(以前是1120元/月,现在是1300
问 题: 我租赁甲方的厂房(带院)租赁时间是12年。合同上注明的有时间和租金。前5年3万6千元。。5年后涨到4万元。4万元封顶 。。现在双方商量涨1W。4W6千元。如果双发都同意。。请问这份合同还生效么。。
问 题: 我租赁甲方的厂房(带院)租赁时间是12年。合同上注明的有时间和租金。前5年3万6千元。。5年后涨到4万元。4万元封顶 。。现在对方要求涨点钱。要求涨的不多。我方不想跟对方闹矛盾。如果我方这次同意涨房租。那么下次对方在要求在涨不合理的房租。我方不愿意。。请问。这以前这份合同还有效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