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父母在1987年在某一段河中心的大约3.5亩冲积河沙滩上开垦种植柑橘等农作物,在1992年的时候,我们全家包括户籍都迁到了另一个镇,而这个沙滩交给我的叔叔经营,但没有和叔叔签订转让合同,我想问的是,现在这个沙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别归谁?
04年我爸爸从别人那里购入一台长途车.跑我们这里到到湖北某地.自己跟湖北那边公司签订了合同.08年由于车子报废.换车时由我干哥哥带上我爸爸的身份证复印件.我爸爸的公司开的介绍信去湖北改签了合同.名字改成我干哥哥的.这个事情是我爸爸知道并且同意的.因为他怕麻烦没自己去办.还有就是车子的虽然是我们出钱买的.但是所有权
我家以我伯娘的名义在村申请了一块宅基地,本来打算是给我伯娘建房子的,但伯娘由于经济问题,伯娘就将宅基地让给了我爸爸建房(只是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协议),买地和建房的钱全部都是我爸爸出了,房子一直住到现在。由于宅基地土地使用证上是写着我伯娘的名字的,所以我们一直担心日后会有权属的纠纷产生,我咨询过花都区
不知从何时开始,这种感觉越发的强烈,内心有再多的痛苦,都被一次次 的无奈和层层的无助所包围,再次对一切开始彻底的失望和心灰意冷,只想用自己的沉默,甚至无语来掩盖这一切,销毁这一年来的酸甜苦辣,挥去这几天来的苦闷。说句话,真那么难吗? 09年8月份我在朋友的介绍下,驾校报考了机动车教练证,到2010年9月1
开发商说初始登记证明单就行,因为房屋还没有卖掉,所以不去办房屋所有权证,只有用初始登记证明单去抵押登记,是这样吗?
我于婚后与老公一起买的房(房产证只写了老公一人名字),支付首付后一起还的月供,后来公公婆婆给了一笔钱,我们用于还了贷款,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这房产权是否就属于老公一人了? 如不属于老公的个人财产,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是否和新解释三违背呢?
关于杨溪水库移民(1997年)的土地补偿费与未淹没土地的权属问题
你好!我们是杨溪水库移民,自从1997年来,全体移民的土地补偿费被政府统筹使用了,没有分配到个人。我们得到的有:房屋补偿、墓、果木、搬迁费等;安置方面就得到不超过65平米的地基自建房屋(现为居民的),其它的安置生活(最近几年部分移民搞了“城市低保”)和生产也没有解决。请问:移民土地补偿费可以发放到个人吗?
事情是这样20年前政府给我和岳父分给了20亩荒地开发利用当时我岳父年纪大了不想开了 给给孩子们开谁都不想要,他是6亩地跟我的地一块然后他把地自愿的给我开了,过了20年多了 到了现在那边的地都开发商要的值钱了 ,岳父的女儿 孩子把我起诉到法院 要那个岳父给我的地当时岳父给我地的时候我们什么都没有写都是口头就给给的
律师们好,我老家原来到山坡上开荒种杉木,隔壁的是一个亲戚开荒的,一次他砍伐他的杉木时误砍了我们家的16棵杉木,刚开始他承认,后来久久不赔偿,现在他又不承认了,我们原来一起和他用石头把山地隔开的,现在他都否认了,因为在山坡上,又是亲戚的我们之间没什么书面协议,如果打官司有希望打赢吗?
你好,我家有一块在92年的时候有当时的村干部指认一块废墟,让自己开垦成耕地,到现在种了有20几年了但是没有上土地使用证,现在村委会想把他收回转卖给别人当宅基地用,给我们就只给了点青苗补偿费《如果可以补偿标准是怎样的?》请问他有这个权利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