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 况 介 绍 在桂林,A和B向Y公司购商品房各一套,由于至今仍未办得房产证,拟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Y公司索赔。1995年3月,A向Y公司付订金;1995年4月与Y公司签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将二套房余款付讫。合同约定1995年6月交房,并约定“…...房屋交付乙方后即归乙方所有。甲方同时出具办理产权证书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供乙方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证书。办理产权证书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双方各自负担。”和“。。。。。。。如因某些原因而使房屋建筑面积发生少量变化,交房时按实际建筑面积结算。”按Y提供的格式合同约定,有:“A晚付款,按万分之五日息赔付。”的内容。 交房日,Y交房时只提交了锁匙,没提交“办理产权证书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其后A多次与Y交涉,要求提供“办理产权证书的有关证明和资料”,Y均以各种理由推诿。1998年6月,Y在报刊上发公告,要业主去公司办理手续,A去办理手续,Y以(初始登记面积为据)A欠款为由,拒不提供“办理产权证书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致使A及B至今未办理产权证。按Y所提要求,A仍欠款约1万多元(即使按此计算,该款也超过3%,超过部份A可拒付吗?),B则多付约7百元。 现A和B拟向Y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Y公司索赔。 咨询: 1/此案赔是否可行? 2/索赔金额如何计算? 3/诉讼思路及策划? 4/索赔诉讼时效过期了吗? 5/A拒付3%超过面积于法有据吗?Y公司向A索要此款超过了诉讼时效了吗? 6/代理费用多少? 7/Y没按合同约定改选证件交付,交付时比合同约定时间迟了约三年,A能向Y按万分之五日息索赔延交证件费吗?
请问房开商延期办理房产证可以要求赔偿吗,索赔期限不能超过多长时间
你好,我的具体情况是这样的:房开商口头承诺业主在揭房时上缴大修基金后60个工作日之内发放房产证,我在2007/3/23签购买合同,2007/10/19揭房并缴了大修基金。但是在2008年10月才拿到房产证.房产证上的登记日期是2008/9/5,请问就此我可以像房开商要求索赔吗?现在是否已过了追溯期??
我买了套商品房,合同中约定开发商违约延期交房应按日付给我万分之十的违约金。后来由于开发商延期交房约250天,我向法院起诉了开发商。一审中开发商提出按约定计算的违约金20多万元明显过高,法官当庭调解不成功。4个多月过去了,法院才判决,认定违约金万分之十明显过高,参照房地产业通行标准,只同意万分之二点一。请问
我的货物延期交货7天,对方以他的总金额八十几万的千分之三来向我索赔,索赔金额是五万多,我的合约总价是六万多,我可以拒付吗
我们的房子是2008年1月交的房,到2010年7月才办理的房产证,请问延期办证的违约金应如何计算?合同约定在交房720日内因出卖人原因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产证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我应得到多少违约金? 法律支持那种赔偿计算方式:总价x0.3%x天数 还是总价x
开发商合同注明业主缴清房款后的180日内,办妥产权证,未能,则按同期银行活期利息赔付。2009年9月已经缴清房款后,迄今产权证未能办好(本人契税等相关费用为2011年12月交清),得到的答复为办理中,经电视台报道后,亦无果。现是否可以同时向开发商索赔延期办理产权证一事?
开发商合同注明业主缴清房款后的180日内,办妥产权证,未能,则按同期银行活期利息赔付。2009年9月已经缴清房款后,迄今产权证未能办好(本人契税等相关费用为2011年12月交清),得到的答复为办理中,经电视台报道后,亦无果。现是否可以同时向开发商索赔延期办理产权证一事?
我有房产57年被私房改造充公,原来的争夺没有了。现在落实政策了要办证。房产局说先办国土证,国土局说先办房产证。法律到底是如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