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在威海后峰西村汇峰.山海郡楼盘买了一套顶楼带阁楼的房子,当时房屋合同签订如下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 第 1 种方式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以房管局测绘为准,多退少补 。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开发企业应当在买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房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房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房人。 现测量后,具体问题如下: 顶楼合同面积58.01平米3980一平,测绘面积57.38,阁楼合同面积33.69平米1990一平(即顶楼的半价),测量面积50.05。大出16.36平米。大出面积是原阁楼面积的48.56%,房屋原总面积的17.65%,现在开发商要求按合同价格补齐30049元,如果当初知道是这个价钱我是不会买的,何况面积还都在冬冷夏热的阁楼上,这样物业费和取暖费也是水涨船高。 合同上是有两条,但是签合同的时候打印是第一条,由于是批量合同,在签合同的时候我们没有选择面积差是自行约定或者3%差价比的权利,根本没有选择的余地,要么签要么不签。 这样的规定是不是合法?当时提出来,但是开发商说大家都一样的,心想面积不会超出太多就没计较的,没想到超出这么多。 楼房面积以最后交付楼房实际为准,多退少补——这样的约定算是明确吗?难道说只要购买了楼房,就得无条件接受卖房人出售的无论多大面积的房屋吗?那我买了50平米的房子,测绘后是150平米,也要自己掏钱吗,这根本不可能是普通老百姓能承受的范围。 综上所述,我觉得这虽然与《房地产管理法》不符,但违背了《民法》最基本的平等原则,开发商在一开始就缺乏诚信,16.36平米,17.65%的面积差额已经远远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我认为是房产商违约在先,我应该只负担误差面积的3%的房款,请律师给我指正一下事情的利弊,打官司的话有几层胜算,十分感谢!!!
我去年11月份买了个房子当时买的时候比较急没怎么详细问买的是顶楼买的时候也说没有阁楼但是现在建好了成复式的了开发商要求我们把多余的面积按照当时房价买下来或者换房退房 现在问题是这样的 开发商的原始设计是复式的结构 层高是2.7 但是当时买的时候他们没有说明,沙盘和建筑格式也不是不一样的,当时买的时候看的是
我和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的面积为128,交房的时候开发商称产权登记面积为131,要求我补交所差几个面积的房款,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方式是以套计价,规定了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百分之三的误差多贴少补,并注明以套计价不使用此条,请问我需要补交房款吗?
看中一套顶楼复式房子,送露台。卖家说他们曾经将顶楼的一个尖顶进行改造抬高,从而做出了一个通往露台的入口。露台上也自己搭建了一个阳光房。当初他们这样做搞定了物业。 我的问题是: 1、他们算不算私自改造房屋建筑?物业现在没有管,会不会在我们买下房子以后来勒令我们整改? 2、他们的改动都是自己房屋的区域,不
刚买住宅楼就全款交清房款。户内面积经过主管部门验收少4M2以上。开发商交购房者重新签订合同,将户内不够面积变更为增加公摊面积。如果不按此重新签订合同(总价不变),扬言将在网上注销,重新销售我房。态度蛮横。我该怎么办。
我在四年前买了一个民房,这个房我始终没有住, 在两年前因这个房年久失修,我怕出危险就把房子扒了,现在只剩一个房场,我办了一个土地使用证,现在听说这里要开发盖楼,原来的房主就想往回要,现在他以他父亲的名义已经起诉, 告他和我的买卖关系无效, 他的理由是他瞒着他的父亲办的房照名字是他的,卖给我。真房照在
我公司受反诉原告委托,需写一份出庭见证反诉代理词。 案情过程如下:2010年10月10日反诉原告通过竞买(公开拍卖)的方式,依法取得XX市政府同意批复企业改制,由XXX人民法院裁定的XXX综合加工厂土地及土地上物、厂房、设备等所有权,作为房地产开发使用。反诉被告之前与XX综合加工厂签订租房协议,但是从2010年10月10
我在合肥和别人签合同卖房子,房价共68万,买方要在银行贷款,已付了45万!房子买方已经住下了,可是还有23万一直没付,买方的理由是自己现在没有钱,银行贷款没下来,等银行贷款在付清尾款,现在已经一年了!具体我也清楚是中介办事不利,造成银行贷不了款,现在中介也找不到人了!我们签合同也说明银行贷款在2010年11月20
您好!我们买卖双方去年要成交套房产,成交价是24,5000元,卖方却因为一些原因,要求今年成交,当时也没付定金,没签合同。我们买方要求提前入住装修,卖方同意,并将钥匙交给我们买方。今年7月,我们装修完毕,卖方却提出要加3万元,否则要转卖于他人。恳请问专家,卖方的这一加钱的要求是否合理,我们买方该怎么做?
本人杭州萧山区闻堰镇黄山村孙氏,几年前房屋拆迁,由于经济紧张,将自家地基转卖给自家亲戚,但是户口仍是归我所有,算是口头协议,房子由亲戚出钱建造。现在希望与亲戚签订合同,规定房屋地基的使用年限,以后希望拿回地基。如果几年内希望拿回地基,相关赔偿如何?